超过退休年龄不退休,还算劳动关系吗?

2025-4-29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劳动关系问题日益凸显。

超过退休年龄还在工作,劳动合同就自动解除了吗?超龄再就业,合同又该怎么签?

01 真实案件

1、案情简介‌:到达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张三,男,1971年7月4日出生,原为山东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的员工。2021年7月4日,张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双方并未协商变更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并缴纳社保至2024年7月。

然而,2024年7月17日,张三突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06年6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举动引发了双方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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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判决结果:劳动关系不因达到退休年龄自然终止

一审法院判决‌: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法院指出,张三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即便公司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也无法立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但法院认为,这一过错并非张三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原因,因此自2021年7月5日起,张三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张三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7月5日自然终止,且张三提起劳动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改判!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并不必然终止!

二审法院则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了纠正。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必然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自然终止。

用人单位有权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继续用工延续双方劳动关系,或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建立其他用工法律关系。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张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用工并缴纳社保至2024年7月的事实,因此应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24年7月。

同时,二审法院指出,因公司与张三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1年4月至2024年7月持续存在,故张三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请求并未超过时效。

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张三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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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件分析:企业在处理退休员工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方式。特别是针对退休员工,企业应提前与员工进行沟通协商,明确双方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意愿和安排。这有助于避免因劳动合同终止问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2、规范用工管理‌

企业在处理退休员工劳动合同时,应规范用工管理,确保用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用工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用工期限、工作内容、薪资待遇等关键条款。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3、加强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在处理退休员工劳动合同时,应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应定期邀请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对用工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完善,确保各项制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企业还应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用工管理制度。

‌4、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企业应加强与劳动者的沟通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同时,企业还应积极配合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5、建立健全退休员工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管理退休员工,企业应建立健全退休员工管理制度。该制度应涵盖退休员工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缴纳、健康管理等方面内容。通过建立健全的退休员工管理制度,企业可以更好地保障退休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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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HR必看:超龄就业,要注意哪些问题?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我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却仍然在正常工作的超龄劳动者人数众多,如何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日益受到关注。

‌他们在工作过程中难免遇到一些问题:

1、退休后再入职,签什么合同,有没有社保?

退休后再入职的合同和社保问题,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

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聘用协议(非劳动合同),因为退休后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

社保问题:用人单位无需缴纳社保(养老/工伤/失业等),但可协商购买商业保险(如意外险)。若工作中受伤,需按《民法典》通过民事赔偿解决。

(2)内退/未领养老金:

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需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继续缴纳社保(尤其是工伤保险)。

2、退休后再就业,可以享受年休假等福利待遇吗?

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已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再就业后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退休后接受其他公司聘用,双方之间建立的只是劳务关系,因此不存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

相应的,在聘用期间也无法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社保权、最低工资权、经济补偿权、带薪休年假权等。但可以要求与聘用单位签订一份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明确聘用期限以及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报酬、医疗、劳动待遇、违约责任等权利和义务。

3、退休后再就业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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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退休人员再任职只要符合以上四项条件,取得收入就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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