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吗?很多人理解错了

2025-4-21

很多伙伴有这样的一个观点:在企业里工作,社保是强制缴纳的,但公积金并非必选项。

这样的误解,源自于公积金属于“补充福利”的假想。以及很多企业未缴纳的所谓“常态”。

这都2025年了,这个想法有点“围险”啊。

01 公积金,企业必须缴纳

其实,公积金早就是强制缴纳项了。

首先,国家层面有强制缴纳的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其次,参考国家层面的政策要求,部分地区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与要求。

例如,在浙江,《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七条规定就规定,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

另外,部门地区还通过将公积金缴纳要求纳入劳动合同范本的形式,保护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权益。

在武汉,2023年3月,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正式纳入《劳动合同范本》。范本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应缴存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侵害乙方住房公积金权益的,乙方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在西安,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多部门发布了《关于修订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市人社函〔2023〕358号)。劳动合同范本第十条约定,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应缴存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在沈阳,从2024年1月1日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沈阳市总工会、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劳动合同》范本第二十一条规定: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应缴存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侵害乙方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的,乙方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显然, 公积金的缴纳是强制性的。为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在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同时缴纳公积金。

你知道“强制缴纳”和“法定义务”是什么意思吗?

这可不是随便玩玩吓唬吓唬你,对于不缴纳公积金的企业,小心摊上事儿。

公积金 (4).jpg

02 不缴纳公积金,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

01 1-5万元罚款

我们也先来对照国家层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实全国很多城市都有类似的规定,例如:

2023年5月11日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6月11日正式执行。

政策原文:

https://zfgjj.taiyuan.gov.cn/u/cms/site98/202305/111716597nyi.pdf

前些年,部分城市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湖北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出台文件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将依政处罚1-5万元不等。

早在2014年,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其中,相关规定如下: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第八条

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由管理中心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一)单位设立时间3年以下的,可视为从轻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二)单位设立时间3年以上6年以下的,可视为一般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三)单位设立时间6年以上的,可视为从重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第九条:

单位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设立的,由管理中心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一)单位应当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200个以下的,可视为从轻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二)单位应当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200个以上600个以下的,可视为一般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三)单位应当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600个以上的,可视为从重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八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中心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02 失信曝光与追责

部分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不定期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采取单位自查自纠和执法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部分企业进行公积金检查。检查内容一般会包括:

(一)单位是否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

(二)单位是否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登记,是否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逾期缴存、不缴、少缴行为。

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未反馈自查结果、未开展自纠或自纠整改未到位的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对检查中确认违法行为的,可能会予以立案查处:

(一)依法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拒不及时整改的,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依法曝光。

对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在省市指定渠道公布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并按规定通报有关部门。

(三)依法追责。

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或拒不配合检查,谎报瞒报相关信息及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我看来,相比不缴纳社保的风险与后果,对于企业而言,不缴纳公积金的后果相对轻一些。

这可能也是很多企业未缴纳的原因之一。

办公 (10).jpg

03 公积金缴存基数与比例是怎么确定的

每年,HR都会为单位职工申报公积金基数。一般而言,各地申报基数的口径都规定为职工缴存基数为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按同级组织、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那么,问题来了,工资总额具体指哪些内容?

根据“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文件①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参考文件:

①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关于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的问题,各地规定会有所不同,通常以企业和个人各承担8%-12%的情形居多。当然,部分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

04 离职状态能缴存公积金?

公积金在缴是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必要条件之一,公积金断了,很可能带来购房成本的增加。有些城市会规定,职工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一定月数以上,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断了,你可能只能使用贷款利率更高的商业贷款了……

好消息是,目前,很多城市推出了灵活就业/离职人员也可以缴纳公积金的政策。

比如,浙江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就发布了相关的政策,点击链接可查看相关问题:

离职后也能缴存公积金了,问答看这里!

同时,在2021年1月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6个首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城市:深圳、广州、苏州、常州、重庆和成都。

后来,成都、重庆、苏州等地也发布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明确了相关缴纳规定。

提醒:各地灵活就业/离职人员的贷款政策可能与正常缴纳公积金的人员不一致,相关贷款需求人员,请先查询各地相关政策规定。

公积金 (2).jpg

05 补充两个问答

01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也强制缴存公积金吗?

不属于,强制缴纳有限定人群。

法条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02 职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存公积金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能得到支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以下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五)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如欺诈、胁迫等)无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如果是因社保未缴纳,劳动者解除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金。

但遗憾的是,依据公积金未缴纳而解除的,我没有找到法条依据。实践中主张未缴存公积金而解除合同,单位一般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

如果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里约定了缴纳公积金,而公司未缴纳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点的规定,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如果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经济补偿的支付情形。

二维码.jpg

关联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