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试岗期!你分清楚了吗?
大多数人对试用期这一概念应该非常熟悉了,但对于试岗期一词可能会有些混淆,很多小伙伴在找工作的过程中会遇到试岗的要求。
那试岗期=试用期吗?试岗期间到底要不要发工资呢?
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盘一盘试用期和试岗期有什么不同~
01 试用期≠试岗期
很多小伙伴会将试岗期与试用期混为一谈,其实两者虽然只差一个字,但概念却是天差地别的!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换句话,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试岗期。
试岗期并非是法律概念,我国劳动法规中并无相关规定!
试岗期多是用人单位用以豁免自己责任,提前告知劳动者存在三天或五天试岗期,如员工在试岗期内不符合公司要求,可以不予发放薪资直接辞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并没有关于试岗期的相关规定,仅对试用期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约定无薪试岗期没有法律依据。
02 试岗期没有工资合法吗?
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1、案件溯源
2021年3月12日,王女士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双方约定:王女士进入被告公司工作的前三天系试岗期,不支付工资;王女士的工作内容为从事校对、截取英语音频、进行英语翻译等工作;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提成、补贴等。
王女士2021年3月的出勤天数为13天,被告向其支付的基本工资为1516元,未支付试岗期工资。
2、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双方虽然约定前三天系试岗期,不支付工资,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弘亮公司辩称三天培训期不计付工资的辩解意见,与法律规定相悖,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企业来说,“试岗期”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公司还是要应按照出勤天数给付员工相应的工资。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仅需要支付相应的工资,还需要承担经济赔偿金。
因此“试岗期”的设立,不仅无法减少用工风险,还可能会增加用工成本。
03 试岗期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还是来先看一个案例~
1、案件溯源
李某于2019年2月13日到甲公司门店应聘咖啡师一职并填写应聘登记表。2019年2月15日、16日,李某到甲公司处上班。2019年2月16日,李某在从甲公司门店回家途中发生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原告处上班,2019年3年12日,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无责任。
2019年4月8日,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确认自2019年2月15日之提起仲裁之日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裁判结果
仲裁审理认为:李某填写应聘登记表证明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2月15日、2月16日李某已在甲公司安排下到具体门店工作,由此可以证实李某已实际接受甲公司管理,故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甲公司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上面的案例中,李某在试工试岗期,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李某接受甲公司的劳动管理,遵守公司考勤制度,在甲公司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餐饮服务工作,双方就被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开始用工”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当用人单位已经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时,即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已成立。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试岗只是在面试或者录用考核过程中,公司若是为了测试该试岗人员是否适合岗位,让该人员尝试从事一个较为简短的“劳动行为”,该行为仅作为公司考虑是否录用的标准,而非以直接接受其劳动成果为试岗目的,则不宜被认定为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