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我被浙江省杭州市一家公司录用为人事专管员,协助人事经理负责员工社保、合同管理等工作。 我与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上班后不久,公司即安排我参加为期两个月的业务培训,并为其支付培训经费5200元。培训期间,我结识了同行王某,相谈甚欢。培训结束后回到公司,我打算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到王某所在公司工作,但遭到公司拒绝。 公司认为我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先赔偿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于是,我向公司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咨询,公司的要求合理吗?
在劳动合同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无权要求我赔偿培训费用。 根据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支付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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